办案机关未给付鉴定意见[公安侦察阶段]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刑事诉讼主体各方面意义重大,对嫌犯和被害人更是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嫌犯、被害人。如果嫌犯、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这体现了对于各方诉讼权利的保障。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往往只以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鉴定意见结论部分书面告知嫌犯和被害人,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等,不予告知。而这些内容往往是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重要因素。与行政案件的鉴定意见告知内容相比,刑事诉讼鉴定意见告知内容有待扩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254条、255条规定了应当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情形,如鉴定程序违法或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等。

上述规定列举的需要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是办案机关审查鉴定意见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应该是嫌犯、被害人知晓有关鉴定意见的重要关注内容,但是这要建立在其知晓鉴定意见的基础之上。如果公安机关不尽到完全的告知义务,使得嫌犯、被害人无法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所谓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就难以有效地行驶。

在实务中,危险驾驶案通常会进行两次酒精含量鉴定,前一次为呼气酒精测试,后一次则为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即抽血化验。考虑到酒精含量是认定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的关键性证据,因此FasterLawyer建议广大律师朋友在承办此类案件时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格外重视。如果缺失了上述两轮鉴定的其中一轮环节,则为程序违法。另可以从是否采用了酒精消毒液、采取血样时是否有见证人等事项作为切入点,去争取案件更好的处理结果。

对于办案机关未将鉴定意见给付或告知嫌犯的情形,律师应当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必要时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告知嫌犯的鉴定意见以保障嫌犯的知情权和申请复议等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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