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接会见手续[律师会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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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
辩护律师持有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之内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涉国恐案件的犯罪在侦查阶段会被限制会见之外,其余案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犯、被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也明确了除涉及国恐案件的其他案件,看守所应当在接到律师申请会见的手续后,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
在司法实践中,因看守所私设会见门槛导致会见难的情况屡见不鲜,理由更是五花八门,如“案件属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督办,律师暂时不能会见”、“案件仍在审讯中,拒绝会见”、“需要司法局审批同意会见手续”、“案件仍在审讯中,拒绝会见”、“需要司法局审批同意相关手续”、“案件详情需要保密”等。
无论看守所以何种理由,拒不接收律师的会见手续,不安排会见,都明显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情况,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职业律师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FasterLawyer建议收到侵权的律师应当积极依法维权,具体办法:
- 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律师会见手续给看守所领导。
- 通过律师协会申请维权。
- 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投诉、申诉、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