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通讯工具[律师会见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四十条明确赋予了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但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检机关依法排除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

经公安机关破准,在押嫌犯、被告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基于刑事诉讼目的,我国会对嫌犯与被告的相关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其中就包括了通信权、会见权,以保证国家侦查、起诉、审判、惩罚的正常进行。在押嫌犯、被告可以与律师会见通信,但被限制与其他人会见通信。

故在实务中当在押的嫌犯、被告向前来会见的律师借用通信工具时,辩护律师应当向其释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告知其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律师继续进行违法行为会被协会惩戒甚至被追究刑责,FasterLawyer在此建议会见被羁押人员的律师绝对不要将通信工具借给相关嫌犯、被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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