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侦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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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刑事业务,经常会向办案单位提交法律文书。像是律所公函、会见在押人员介绍信等文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是法律明确的要求,但是取保候审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是否必须加盖律所公章是有争议的。
律师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是律师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犯、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律师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涉嫌指控罪名、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但是关于相关文书是否必须加盖律所公章,相关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均为作出明确规定。
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是律师基于案情事实和嫌疑人具体情况提出的个人意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是律师个人,而不是律师所在事务所。正如律师提交的代理意见、辩护意见是律师的个人意见,无需加盖律所公章一样,办案单位不应强制要求取保候审书必须加盖律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