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律师[律师会见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按此规定,在押的嫌犯、被告或其近亲属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刑事辩护人,在程序上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书。在更换律师后,应当出具解除原委托律师的手续及办理另行委托律师的手续。

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应由嫌犯、被告或其近亲属委托,如果委托人对所委托的辩护律师不满意,可以解除委托关系,另行委托辩护律师。

另行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看守所在押的嫌犯、被告的,看守所有权要求该律师出具在押嫌犯、被告的近亲属对其委托的手续、对原委托律师的解除手续以及户口本、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律所介绍信、本人执业证明等材料。如上述材料不全,看守所有权利拒绝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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