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案件洽谈阶段]

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律师收费可能会存在偏见与误解,“先办事后谈钱”的想法会经常出现。这与律所欠缺公示收费标准不无关系,不同律所之间收费存在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FasterLawyer建议律师事务所在办公场所将律所的收费标准予以公示,在案件洽谈阶段进行明示并对收费的协商过程进行完整的记录,在记录中区分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费用之间的区别。在案件洽谈阶段笔录和委托协议中,对相关费用予以确认,收取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时,应当依法开具律师服务收费票据。其中差旅费的支出弹性空间比较大,律所在对待差旅收费上应当更加谨慎。一般情况下,差旅费分为三种支付方式,即包干制、报销制、当事人付费制。FasterLawyer建议采用当事人付费制,即在确定行程后,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相关费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与委托人产生纠纷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方式,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开具收费票据,避免私自收费。

结合实际流程,律师首先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即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对外统一收费服务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律师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法律服务费用,此费用一经确认后续不应再变更。

对于差旅费,律师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办案地点交通状况等综合分析并给出预算金额,进一步按上文提到的支付方式进行协商,并在委托协议中注明相应费用。

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5条: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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