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限制通信[律师会见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中第40条明确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由此可见,会见和通信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属于刑事辩护律师的有效沟通方式,羁押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相关权益。所以如果看守所以涉案案情等理由拒绝转交通信信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除非辩护律师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内容存在串供、引诱在押嫌犯、被告毁灭证据等行为,看守所应当无条件转交辩护律师的信函并允许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辩护律师回函。

在实务中,若是相关单位无视辩护律师执业权利,FasterLawyer建议相关律师维护自己合法的职业权益,具体来说:

  • 可尝试通过律师协会申请维权。
  • 通过公安机关或上一级机关申诉、控告,请求纠正看守所拒不履行法定转递信函等行为。
  • 通过检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进行投诉、控告,请求纠正看守所拒不履行法定转递信函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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