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供述重大变化或拒绝辩护[法庭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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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辩护律师既要履行辩护职责,又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双方意见发生冲突时,辩护律师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角度,独立行使辩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37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第31条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0年)》中第5条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应当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为目标,根据事实与法律,独立行使辩护权,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等意见。如果在法庭审理工程中,出现被告人供述发生重大变化或拒绝辩护等重大情形时,律师可以申请合议庭暂时休庭,与被告人进行短暂交流。律师原则上应尊重被告人的意见,在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的基础上,独立行使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