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供述重大变化或拒绝辩护[法庭审理阶段]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辩护律师既要履行辩护职责,又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双方意见发生冲突时,辩护律师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角度,独立行使辩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37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第31条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0年)》中第5条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应当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为目标,根据事实与法律,独立行使辩护权,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等意见。如果在法庭审理工程中,出现被告人供述发生重大变化或拒绝辩护等重大情形时,律师可以申请合议庭暂时休庭,与被告人进行短暂交流。律师原则上应尊重被告人的意见,在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的基础上,独立行使辩护权。

返回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