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 [案件委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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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代理,即受理刑事案件业务时,委托人先不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在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根据办案结果约定事后收费的数额或比例。在设计财产争议的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中,很多律师与当事人采取风险收费的代理模式,这是律师服务市场化的表现,是律师行业规则所允许的代理模式,法律并不禁止。
但是,刑事案件作为涉及被告人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特殊案件类型,我国政府一直控制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政府明文规定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近些年为贯彻执行中央与国务院的“放管服”深化改革,推进律师服务的市场化发展,北京、天津、上海等多地政府发改委和司法局联合下文,取消了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诉讼费用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格,刑事案件律师收费开启了“协商收费”的市场化模式,即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水平及相关经验等多种因素,由委托人和律师、律所协商收取案件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提到的刑事案件“风险代理”方式仍然是不被允许的,原因就在于案件的特殊性。以服务结果作为支付或额外支付律师费的依据,可能导致律师为了获得律师费用而背弃自身职责。可能助长毁灭伪造证据、勾兑司法人员以实现约定支付律师费用的结果,存在发生不法行为的风险。
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无独有偶,在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也有明确规定,把刑事案件中代理被告人排除在根据服务结果附条件收费之外。
结合实际,委托人要求律师进行风险代理刑事案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刑事案件依据行业规范或规定禁止,同时明确表示拒绝。刑事案件风险代理协议系无效协议,极容易产生纠纷、进而导致律师被委托人投诉和被处罚的职业风险。但是在中国刑事案件中,附民部分可以选择雇佣律师作为风险代理,以代表他们的权益,并在案件中提供法律支持。这有助于确保附民得到公平对待,并能够积极参与刑事案件的程序。
以上法律依据来源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