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庭安检[法庭审理阶段]

律师在进入法院时是否应当接受安检,看似是一个很小的问题,但却是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是否具有平等地位的具体体现。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检检查规则》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出庭律师进行案件查验和登记即可,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才需要进行安检。该规则的出台也为律师争取平等诉讼地位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固有的观念以及做法不可能因为一部规则的出台立即有所改变,在规则出台的前几年,律师因为安检问题与法院安检人员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近几年,随着律师对自身权益的不断争取以及社会对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地位的认识,各地法院基本都设置了专门的律师通道,律师可以在出示证件后从专门通道不经安检进入法庭。但是在律师与法院之间因安检而发生的冲突仍然存在,有人也提出对于那些非因履职原因需要到进法院的律师仍然应当进行安检,这本身其实也是相关规定的应有之义。

2016年最高法修订《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该规则中再次明确: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各地法院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细则。

由此可见,律师进入法庭是否需要接受安检,这一改变确实被当作是律师是否享有平等诉讼地位的标志。简单地说,通常情况下,律师和检察人员一样,出示证件即可进入法庭。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安检的,对律师和检察人员也要同等对待。

在实务中,律师进入法庭,只需出示有效证件,即可从律师专门通道不经安检进入法庭,对于没有律师专门通道的法院或法庭,同样只需要出示有效证件,无需接受安检。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因履职原因需要进入法庭的律师,如单纯参与旁听的律师,确实不属于相关规定中无需接受安检律师的范围,对于此类律师,如果安检人员要求安检的,仍应依法接受安检后方可进入法庭。除此之外,对于一些安保工作有特殊要求的案件,法庭要求对检察人员和律师都进行安检的,律师也应当依法接受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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