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报案[公安侦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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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依法有报案、控告、举报的权利,但是公安的刑事侦查权在本质上属于公权力,其是否启动不在于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的角色主要是提供案件事实。
现实中被害人发现权力受到侵害后,对于案情简单清晰的自然犯罪案件,一般会第一时间自行报案,但对一些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复杂,尤其是涉及到刑民交叉、案件性质争议性较大的案件,被害人往往难以自行完成报案或控告,因而客观上可能存在较强的法律服务需求,产生了律师是否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报案的服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可见,在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律师也自然不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介入程序,但不意味着律师不能提供任何的法律服务,常见的提供法律咨询、代书等法律服务还是可以提供的。而自诉案件被害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且由于自诉案件实际不存在公权力的介入侦察,律师实际上是作为诉讼代理人调取证据、形成自诉材料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不存在报案的问题。
在实务中公诉案件的侦察阶段,律师不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介入侦察程序,但是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书等法律服务。在自诉案件中,律师可以随时接受被害人的委托,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代书、代理服务时,FasterLawyer建议广大律师忠于案件事实、忠于法律,不要伪造证据、不得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