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禁止律师核实证据[律师会见阶段]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

辩护律师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并没有真实经历,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是案件发生的亲历者,对案件熟知。因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很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是核实证据的方式方法,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律师采取核实证据的方式也不相同,但总体上来看,律师应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慎重采取核实证据的形式。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关于案件事实交流应该是单向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律师不能向当事人透露有关案情和证据信息,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能将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向其透露,否则被认为有串供之嫌,所以在实际辩护的过程中,FasterLawyer建议各位律师和委托人在此环节谨慎行事。

 在实务过程中,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若看守所禁止律师核实相关证据,FasterLawyer建议如下:

  • 辩护律师应当依法提出律师核实证据的法律依据,律师再依法行使辩护权。
  • 必要时,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主管部门、驻所检查室反映看守所限制律师会见权、辩护权,争取有关部门支持。
  • 对看守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律师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或申请律师协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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