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不移交有利证据[法庭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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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即刑诉法基本任务即包括打击犯罪,又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这样的基本原则指导下,尽管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辩扮演者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诉讼职能,但公、检、法作为国家公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既要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同时也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这是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错误刑事追究,保障对被告人罚当其罪的重要基础。但是在实务中,侦察机关和公诉机关更多地承担着侦察、打击犯罪、指控犯罪的职能,不可避免地出现侦察、检察人员忽视嫌犯、被告的无罪和罪轻证据,甚至不予移送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辩护人认为侦察、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检察机关收集证明嫌犯、被告无罪或罪轻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辩护人的这项权利是律师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即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基础,也是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重要执业权益。
在实务中,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绝调取相关证据阻碍行使抗辩权的,可以通过向办案机关或上级机关起投诉,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等渠道,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