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证据偷袭律师要求准备时间[法庭审理阶段]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阶段是法庭调查的重要环节,是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对控方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是被告人及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尤其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必然需要充分的准备时间。有些证据需要向当事人核实真伪,有些证据则需要核实其调取程序的合法性;还有些证据需要仔细研读证据内容,从而发现其中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因此,如果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辩护人必然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无法充分发表质证意见,也就无法实现有效辩护。为了保证诉讼效率,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除庭审中才发现的新证据以外,应当将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在开庭前全部移交给法院,严禁搞证据偷袭。

在实务中,辩护人在开庭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如果遭遇了证据偷袭才能及时发现。辩护人一旦在庭审中发现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材料是之前并未向法庭移送的证据材料,应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发现相关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影响重大的,辩护人可以向合议庭申请休庭,做必要的辩护准备。如果在辩护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庭无正当理由不给辩护人质证准备时间的,显然是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权利的剥夺,辩护人可以通过向办案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投诉,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等渠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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