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不受理非法证据排除[法庭审理阶段]
分享
排除非法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及辩护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程序保障。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开庭审理未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这里规定的“没有疑问”,显然应当是合议庭经过审查后,有充分理由认为相关证据收集不存在非法情形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而不应是合议庭不经审查即驳回。
在实务中,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况,应在开庭审理前及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如果在庭审中才发现线索或材料的,也应及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如果出现合议庭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审查的,律师应该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坚持排非申请并要求书记员将相关的申请记录在案。如果合议庭不对辩护人提出的排非申请进行审查,并以有关证据定案、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在二审中,辩护人可以以此为由请二审法院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