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费被认定为赃款[公安侦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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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公安机关以律师费属于涉案赃款为由调查甚至查扣律所合同及账目的事件越来越多,此行为引起了律师界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赋予了侦察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办案机关“查扣冻”涉案财产,仅仅是针对贩子嫌疑人的涉案财产。律师是依法执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费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合理对价,是依据嫌犯或其家属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委托合同而支付的,这是与刑事案件性质不同的民事行为。
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律师费之后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律所收取的律师费是合法财产。如果公安机关直接将律师费扣划,就等于利用公权力直接将律师事务所与嫌犯之间的委托合同解除掉了。
所有刑事辩护律师的律师费用都是由嫌犯或其近亲支付,公安机关动辄以“律师费涉嫌赃款”为由调查、查扣律所的账目,这样做违法悖理,建议律所及律师坚决拒绝,通过律协维权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