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不当侦察行为[公安侦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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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控告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对特定违法侦察行为的申诉、控告是其应有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律师以辩护人的名义进行申诉和控告时,应以书面的形式将相关案情写进申诉书或控告书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办案的领导、督察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检察机关控申部门驻看守所检察官、上一级检察机关等依法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其次,在申诉和控告的内容上,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控诉,一边拿没有形成确定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反映被案件人员殴打、刑讯逼供等情况,作为律师是很难查实这些问题的,故在申诉和控告时建议写明“据犯罪嫌疑人描述其遭受非法审讯,如情况属实则构成非法取证,对据此取得的相关供述的合法性、客观性存疑,要求予以纠正”。因控诉是否属实需司法机关予以查明核实,故律师所反映的意见必须是公允的,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控诉什么,律师就当成是事实。辩护律师需从一个法律人、独立辩护人的角度予以评判,让司法机关感受到律师起到的是正面作用,而非偏听偏信。
律师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名义代书申诉书和控告书时,内容千万不要涉及律师因为担任辩护人所了解到的案情,例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及办案机关介绍的案情。因此事是以家属的名义申诉、控告,家属是没有办法了解到相关案情的,一旦不注意就会成为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证据,风险很大。所以,代书仅限于家属了解到的情况,律师需从法律依据及措辞上面下功夫。以律师名义向相关部门提供的申诉和控告材料是不可以给家属看的,因为涉及相关案情,而案件的侦察情况属于国家机密,不可泄露。
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诉要求,且律师根据工作认为案件符合申诉条件的,辩护律师可以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律师在反映问题的过程中切忌带入主观的判断,应实事求是地将问题进行反映,且采用书面形式为宜。律师对侦查机关的不当行为,可以向同级或上级检查机关提出控告或申诉,也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帮助、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