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否调查取证[公安侦察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阶段的律师定位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应当享有调查权。但是,在侦察阶段,国家对犯罪行为展开调查,收集罪与非罪的证据,其侦察权是排他的。如果辩护律师在侦察阶段进行调查不受约束,将相关证据收集保管起来,那必将使侦察陷入困难。因此,现行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也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进行了限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嫌犯不在场证明、未达到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再例如,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需经人们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即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

为了规避律师执业风险,建议律师在侦察阶段对调查取证保持审慎态度。律师自行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尽量避免一人单独进行,至少在一名律师助理的陪同下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另尽可能请一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陪同在场。调查取证要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完整而准确地记录调查取证的全部过程,并要求所有参与调查取证的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如果条件允许,律师可以对调查取证的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制成多份视听资料。

律师需审慎取证,不是说律师不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调查“与”取证“是有显著区别的,”调查“包括了了解情况,也包括取证,而”“取证”是指调取证据,在侦查阶段只要不是调取证据,其他对案件了解性质的“调查”都应当是被允许的,这也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应有之义。如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家属了解情况是一种调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也是一种调查,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和基本案情,同样是一种调查。这些调查都是为了律师更准确地了解案情,更早找到有价值的辩护点,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规范,不得伪造证据、不能非法改变证据内容、形式或属性;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等,做到不影响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全面调查,不妨害侦察诉讼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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