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材料应及时提交办案机关[公安侦察阶段]

在刑事案件中,从权力、人力、财力、物力等举证能力角度来看,辩方处于天然弱势地位。

从嫌犯角度看,面对侦查机关,存在部分不敢辩解、辩解被忽视、不予采纳的情形。从实践角度看,存在辩方证人被侦查机关约谈后改变证词的情形。

在部分实践中,部分辩护人会采取将自己掌握的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留至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提出,以避开侦查机关的辩护策略。

但实际上,对于很多能够确定地证明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例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只要提交给办案机关,经查证属实就可以达到相应的辩护效果,且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因此,辩护律师应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仔细甄别,对于争议不大且能直接证明当事人不应承担刑责的证据,FasterLawyer建议及时提交,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嫌犯不在场证明、未达到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收集的这三类证据应及时提交办案机关,这不仅是辩护人的义务,魔种程度上也是辩护人的权力,因为提交后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将依法负有及时审查的义务。这三类证据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是否承担刑责的根本性问题,这类问题辩护策略应服务于辩护目的。如果能提前终止诉讼进程、解除强制措施,在最大化地维护嫌犯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客观上降低了司法机关将来纠错的阻力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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