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安排会见[律师会见阶段]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涉案事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情况等,进而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会见是律师了解案情的最基本方式,也是辩护律师展开辩护工作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办案机关许可。现实中看守所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需要经过办案机关许可才可会见”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涉嫌国恐犯罪的案件,律师有权利申请会见,办案机关应当予以书面回复并且应当明确不许可会见的理由、具体办案人员的联系方式,如果遇到不许可会见的案件,办案律师应当及时通过相关载明信息与办案人员联系,就案件是否属于“有碍侦查情形”进行沟通,如确实有碍侦查,律师也应当跟踪案件进展并与承办案件人员保持沟通,一旦有碍侦查情形消失,辩护律师即可申请会见,此时办案机关再拒绝会见是不合法的,律师可以进一步通过律师协会进行维权。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律师遇到看守所以以上原因为由拒绝会见的,FasterLawyer建议律师考虑采取以下方式:

  • 请求羁押看守所出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文书及所处阶段,以证明羁押罪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会见的情形。
  • 请求看守所提供具体的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以方便与其沟通并跟踪案件进展。
  • 制作会见申请书,书名会见依据及理由,提交相关办案机关,申请侦查机关许可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 若羁押人员不涉及国恐案件,辩护律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依法维护自身的会见权益。
  • 向办案上级机关投诉。
  • 向检查机关申诉、控告。

其中申请书的制作有如下建议:

  • 本人签字加盖律所公章。
  • 附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委托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律师执业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 看守所拒绝安排会见的证明材料。

以上法律依据源自《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9条:

  •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 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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