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看守所[律师会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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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涉军人员被羁押在军队看守所的情形,而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被羁押在军队看守所的情况时有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在其任职的地方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办案机关为了规避地方势力等外在因素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往往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移交给其他地域的办案机关管辖,而将本不应该羁押在军队看守所的非涉军犯罪嫌疑人羁押在了军队看守所。
需要注意的是,在防止产生地方保护的名义下,非涉军人员被羁押在军队看守所的人员范围被扩大,临时羁押往往也变成了长期羁押,其合法性明显出现了问题。
如果案件所在地的办案机关不适宜办理该案件,那么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把该案件交由其他地域的办案机关管辖。如果基于便于新指定的办案机关公正办案的目的仍将该案非涉军人员羁押于军队看守所,也即将该案非涉军人员羁押在新指定地方的看守所仍然存在新指定的办案机关被干扰办案的可能性,那么在此情形下,即使将该案非涉军人员羁押于军队看守所也不能排除新指定的办案机关仍被干扰办案的可能性。
另外,将非涉军人员羁押在军队看守所后,直接导致被羁押者与外界的隔离,侵害了近亲属的知情权,也使得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受阻。且在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所设立的看守所具有良好羁押环境的情况下,将非涉军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军队看守所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实际案例中,军队看守所原则上只能羁押军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擅自将非涉军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军队看守所属于违法行为,而在违法羁押过程中所产生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被羁押在军队看守所的非涉军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有权向批准批捕的机关部门及其上级部门进行申诉,请求变更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