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做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法庭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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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意见能否同时发表,一直是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有人认为,两个辩护逻辑本质上是矛盾的,一个是无罪意见,一个是有罪意见,因此不能同时发表。基于这样一种逻辑自洽性的考虑,在过去很多的庭审实践中,持此观点的法官不允许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再发表量刑意见。
但不可忽略的一个事实是,我国法院多年来无罪判决率极低,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比例要远远高于实际宣告无罪的案件比例。且在不同的案件中,律师做无罪辩护的理由可能有很多,有些是事实上的无罪辩护,有些则是在事实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在法律定性上做无罪辩护。但无论是事实无罪辩护还是法律定性无罪辩护,都存在同样的问题。由于诉讼地位的不同所导致的立场不同,和难以避免地对一些法律的理解不同,以及长期以来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的惯常思维模式,辩护律师的意见尤其是无罪辩护意见往往很难被采纳。而实际上,很多律师走无罪辩护的条件,同时也存在很多量刑情节。
在实务中,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目前,律师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做量刑辩护已经有了司法依据。当然,辩护律师在选择无罪辩护策略时,也同样要慎重,一定要在确实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表无罪意见,而不要因为有了相关规定,就不顾无罪辩护理由是否充分,进行大量的分段式辩护,这样反而会降低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性和说服力,从而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