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注意事项[案件委托内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从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后正式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又要考虑嫌犯、被告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责和人身危险性,做到准确裁量、确保罚当其罪。认罪认罚中的“认罪”是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认罚”指的是在真诚悔罪的前提下愿意接受处罚,“从宽处理”即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处罚,又包括程序上的从简处理。可以从宽并不意味着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结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嫌犯、被告,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在刑罚评价上,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该大于仅有坦白,或者似然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嫌犯、被告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给与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做重复评价

在司法实践中,公检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都要求辩护律师在场,并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确认,嫌犯、被告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自愿签字。基于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辩护律师签字的属性,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全面详细地向嫌犯、被告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如是告知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否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形成书面笔录。

如果嫌犯、被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庭审时又否认犯罪事实或主要事实,则认罪认罚不再做从宽处罚依据。再如,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又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一定会抗诉,二审法院不再认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FasterLawyer建议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犯、被告时,一定要讲清法律法规及证据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再由嫌犯、被告自行决定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辩护律师不要代替其做决定,规避相应的执业风险,同时做好谈话笔录,如实记录会见及签署过程,建议体现:

  • 自身已明确告知嫌犯、被告签订认字认发具结书的相关法律风险。
  • 询问其是否是自身真实的意思表达,是否已充分认清了法律后果。
  • 如上述问题得到了肯定答复,将谈话记录内容要求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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