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检察院是否应告知律师[公安侦察阶段]

案件在侦察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嫌犯及其辩护律师。嫌犯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相关情况。

当嫌犯在侦查阶段否认罪名的时候,辩护律师不能看到全部案件材料,对案件情况主要根据嫌犯自己的陈述。而律师也正是基于嫌犯自己的陈述,才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律师意见,可能与公安机关调查得到的证据不一致。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因律师提出不同的意见就剥夺律师的知情权。

在实务中,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否则律师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的纪检部门或检察院投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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