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涉黑案件注意事项[法庭审理阶段]
分享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后,一大批涉黑涉恶案件被立案侦察并逐渐进入庭审阶段。在此阶段,越来越多的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参与到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工作。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治国之举。由于此类案件往往社会影响大、民众关注度高、媒体热衷报道,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会成为特别关注的对象,律师执业风险和执业权益,也成为律师行业特别关注的问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32条已明确规定:
-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利代理职责提供便利,防止因妨碍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对案件办理带来影响。
- 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辩护律师所属事务所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旁听。
- 对于律师违反会见规定的;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律师辩护、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办案机关要注意收集固定证据,提出司法建议。
FasterLawyer在此建议大家在承办涉黑涉恶及重大敏感性案件时,应恪守法律、谨言慎行。在案件审理判决前,不得擅自将案件的具体信息上传至网络,不得对案件进行歪曲、虚假性宣传。由于涉黑涉恶犯罪大多为有组织的团伙犯罪,其领导者、组织者往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为避免刑责可能会要求律师诱导其同伙代其担责。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不仅不能有意伪造证据,对于他人提供的证据也要注意甄别真假,以防被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律师应当注意自身言行,在承办涉黑涉恶犯罪时不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及相关工作人员。如与办案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办案人员是朋友关系,在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见面时应当避免谈论所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否则便有违规会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