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发表意见[法庭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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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试点制度提升至法律规定,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有很多不确定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能就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认罪认罚就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表示认可,不持异议,因此不允许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可见,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仍然可以就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但目前尚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作出判决时,是否仍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FasterLawyer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要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如果发现被告人罪轻的量刑情节,或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应及时提出异议。在庭审实践中,在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并不多见,而法官介入双方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也不高。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部分案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被告人因此失去从宽处理的权利。因此,辩护人在认罪认罚条件中提出量刑异议应当慎重,需与检察院及法院充分沟通,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