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要求律师不做无罪辩护[检察院捕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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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案件绝大部分是公诉案件,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一般均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又须经过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与庭前审查才能开庭审理,对于案件的错误定性,将无罪认定为有罪而加以控诉和审判的情况并不多见,加之公检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程序中占据了强势地位,如果辩护律师想在审判工程中做无罪辩护,无疑就是对公检法机关办案能力和公信力的质疑与否定,这最终导致了无罪辩护在实际司法中的尴尬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该规定明确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意见事实及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免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通信、阅卷、调查取证等。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有机会获得大量信息,因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条件更为充分,如果被告人符合无罪辩护的条件建议律师应当选择做无罪辩护的方案,如果检察院对此进行干预,即严重损害了辩护律师是诉讼权利,律师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