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向服刑罪犯收集案件材料[法庭审理阶段]

律师在为共同犯罪案件的某一被告辩护时,有时会遇到同案被告或相关证人已被判入狱服刑,而他们的供述或证词对所辩护被告行为的定罪或量刑至关重要,需要向他们调查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均明确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当被调查人系正在服刑的罪犯时,律师能否调查取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充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针对律师向正在服刑的罪犯调查取证的问题,《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9条第1款明确作出了规定:

辩护律师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监狱和其他监管机关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合适的场所和便利。

    即律师持合法的调查取证手续,可以向正在服刑的罪犯调查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另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0年)》,辩护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两人进行。同时,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笔录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在实务中,FasterLawyer建议辩护律师在进行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当罪犯属于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近亲、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时,应当征得检察院或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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