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不出具回执[公安侦察阶段]

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控告立案,需要向受案机关提交证明案件事实及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律师进行辩护工作,有时也需要向办案机关提交自行调取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办案人员为核实证据的真实性,都会要求律师提供证据原件。而这些证据材料,尤其是交易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等原件,又往往是单一证据,一旦丢失后者灭失,就无法或难以补救。

因此,律师在向办案机关提交证据原件时,一定要向受案机关索要注明了“收到证据原件”等信息的收据回执。收据回执是能够证明律师尽职工作的证明,更重要的是,它能够证明材料原件的去向,避免因材料灭失而导致律师代理纠纷,减免律师被投诉的风险。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收了律师提交的材料却拒不出具收据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机关办案调取证据做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但对于办案机关收取律师或当事人材料后是否需要出具回执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

辩护律师提交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予以接待,当面了解辩护律师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执。

在实务中,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时,应当尽量提交复印件,原件可以带去请办案机关核实。如果办案机关坚持要求律师提交原件的,律师应当注意保存好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并要求相关办案人员出具接收材料的回执,依次详细列明提交材料的名称。

办案机关拒不出具回执的,律师应当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不是必须提交原件的,应坚持提交复印件。如果经评估后认为应当提交原件的,FasterLawyer建议相关律师最好请当事人或家属在场并争得其同意后提交,同时采取录音录像等形式来证明提交证据原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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