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予立案并拒绝出具通知[公安侦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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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来源包括公民报案、举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控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办案单位自己发现等。而对于案件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应当立案侦察,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行政执法机关可能会与公安机关有不同认识,有时会出现公安机关审查后不予立案的情况。
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控告的案件,因其切实关系到控告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控告人往往会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存有异议,甚至会向上一级办案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又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司法实践中,不论是申请复议、立案监督还是提起自诉,有关机关往往会要求控告人出具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有时公安机关为了规避自身风险,会拒绝向控告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往往给控告人带来诸多不便。
对于上述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而规定,公检法对于报案或控告材料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责的,可以不予立案,但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规定了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因此,遇到公安机关不立案且拒绝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律师应当指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实务上,律师可以就报案过程形成书面材料,在材料中明确提出请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请求,递交给公安机关,争取用法律说服公安机关立案或出具通知书。如果公安机关仍然拒绝出具,可以将上述书面材料邮寄至不予立案的机关,留存邮寄证明以备今后提出申诉、立案监督或提起刑事自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