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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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维护专利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专利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线索得知,并初步认定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组成专门审查工作组或者授权审查员启动专门审查程序,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第六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七条 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专利复审请求;对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对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行政处罚。
对实施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可以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第十条 采取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出专利申请,加强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管理。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专利代办处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报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时,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向国外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中国和相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1 月20 日起施行。2007年8月27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 年 2 月2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和 2021 年3 月11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公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同时废止。